出版编辑校对数字用法常用常识

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时间:2018-09-04 08:28 阅读:9629

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的:

(1)物理量之中的数字,如:1m(米)、3kg(千克)、5d(天)。

(2)非物理量量词(计数单位)前的数字,如:3个人、50元、100根木头。

(3)计数的数值,如:正负整数(3,-2)、小数(0.2)、分数(1/2)、百分数(2%)、比例(2 :3)及一部分概数(10多、500余)。

(4)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、时刻。

(5)代号、代码和序号中数字,如:GB3100-93、ISBN-303-04761-X、第1卷、第18届年会。


必须使用汉字数字的:

(1)定型的词、词组、成语、惯用语、缩略词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。

(2)相邻数字连用表示的概数和带“几”字的概数,如:七八个人、十几。

(3)非公历纪年一律用汉字数字,但应采用阿拉伯数字括注公历。

(4)含有月、日简称表示事件、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中的数字,应使用汉字数字。当涉及1月、11月时,应用间隔号“· ”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,并外加引号“”,涉及其他月份时,不用间隔号。

(5)古籍中的数字。

(6)文学著作一般使用汉字数字,但也可以适当使用阿拉伯数字,如公历世纪、年代、年、月、日、时刻,计量或计数单位前的数字,纯数字等。

(7)竖排文字中的数字,除与字母连用外,一律改用汉字数字。


阿拉伯数字的书写规则:

(1)为使多位数字便于阅读,可将数字分成组,从小数点起,向左或向右每3位分成1组,组间留一空隙(约为1个汉字的1/4),但不得用逗号、圆点或其它方式,非科技出版物也可不分节。

(2)纯小数必须写出小数点前用以定位的“0”。

(3)阿拉伯数字不得与作万、亿及法定计量单位词头外的汉字数字连用,如453 000 000可写成453000万,或4.53亿,或4亿5300万,但不能写作4亿5千3百万;三千元可写成3000元,或0.3万元,但不能写成3千元;三千米可写成3千米,这里的“千”是词头。

(4)一个用阿拉伯数字书写的数值(包括小数、分数和百分数,避免带分数)不能拆开转行。

(5)用阿拉伯数字表示数值范围时,需使用浪纹号“~”。如:10%~20%,30~40km(也可写成30km~40km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