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名中的异体字的处理

来源:网络 作者:佚名 时间:2018-08-22 09:30 阅读:3706

1986年,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《关于废止〈第二批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〉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》中,对社会用字作如下规定:“翻印和整理出版古籍,可以使用繁体字;姓氏用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。除上述情况及某些特殊需要者外,其他方面应当严格遵循文字的规范,使用规范汉字,不能随便使用被简化了的繁体字和被淘汰了的异体字,也不能使用不规范的简化字。”

著名画家钱松喦的“喦”、著名电影演员项堃的“堃”、牛犇的“犇”、冯喆的“喆”、著名学者董同龢的“龢”、著名作家钱杏邨(阿英)的“邨”、著名修辞学家张瓌一(张志公)的“瓌”,它们依次为“岩、坤、奔、哲、和、村、瑰”的异体字。

这些异体字作为人名用字都受到尊重,不予淘汰。古往今来,人名用字采用异体字的为数不少。下面列举用异体字的人名,异体字后用“(  )”注明相应的正体字:

东汉名士陈寔(实)、魏明帝曹睿(睿)、晋代文学家束皙(晰)、《后汉书》的作者范晔(烨)、唐代节度使李愬(诉)——司马光有《李愬雪夜入蔡州》一文、唐代诗人卢仝(同)、宋代词人刘昚(慎)虚、元代书法家赵孟頫(俯)、清代文学家梁章钜(巨)、清末大臣翁同龢(和)。

自古以来音义相同而字形不同的还有很多。辞书多以“某同某”表示。如:

汉代名臣汲黯(同“暗”)、宋代大臣吕专(同“端”)、明代文学家石珤(同“宝”)、清代文学家沈垚(同“尧”)。

不少人名采用的异体字属于形声字,由于时代变迁,声符已经失去表音作用。如“邨、瓌、頫”等极易读错。外国人名的音译字也有用异体字的,如俄国作家契诃夫、西班牙作家塞万提斯的名著《堂吉诃德》,其中的“诃”原为“呵”的异体字。1986年国家语委重新发布《简化字总表》时确认“诃”不再作为被淘汰的异体字。2013年颁布的《通用规范汉字表》也收录了“诃”字。

除了人名,姓氏也有用异体字的。如:汉代名臣鼂(同“晁”)错、现代历史学家翦(同“剪”)伯赞。

附带说明:地名用字一般不用异体字。河南省浚县的“浚”是“浚”的异体字,今作“浚”。商雒、雒邑、雒南、雒阳的“雒”古同“洛”,今作“洛”。四川省石砫县的“砫”古同“柱”,今作“柱”。黑龙江省爱珲县的“珲”古同“辉”,今作“辉”。

(——摘自2015年7月29日《语言文字周报》,作者:祝鸿熹)


图书报刊可以保留人名中的异体字 谭桂声


1955年12月文化部与文字改革委员会发布的《关于发布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的联合通知》要求“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中,有用作姓氏的,在报刊图书中可以保留原字,不加变更,但只限于作为姓用”,1986年6 月国务院批转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《关于废止〈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(草案)〉和纠正社会用字混乱现象的请示》重申“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”,都规定只有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,言外之意,人名(姓、名中的“名”,或姓、名、字中的“名”与“字”)不能使用异体字。

1997年公布的《报纸编校质量评比差错认定细则》则规定:“报纸上不得使用异体字。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人名(特别是古代人名)中的异体字允许使用。”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2005年6月修订的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》也规定,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中“原只限于姓氏使用异体字,用在名字中也不计错”。

以上是两种对名字中使用异体字的不同处理方式。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是当时的国家语言文字规范,相当于现在的国家标准。其之所以规定只有姓氏用字可以使用被淘汰的异体字,是为了推行当时的文字改革政策,全面地简化汉字。人名与姓不同,姓是封闭的类,其中的异体字数量很有限,可以一目了然,但人名用字却是开放的,有多少人名用了或可能用到多少异体字是难以把握的。如果允许人名中使用异体字,会导致大量异体字“复活”,造成国家语言文字规范自身的严重抵牾。《报刊编校质量评比差错认定细则》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》则是出版业的行业标准,更注重解决语言文字应用中的实际问题,尽管其中用了“允许使用”“用……也不计错”等谨慎的说法,但毕竟根据语言文字应用的实际情况,规定了人名中可以使用异体字的变通做法,体现了在异体字处理上的历史性原则与区别性原则。所谓历史性原则,就是保留既有人名,特别是古代人名中的异体字;所谓区别性原则,就是人们常说的“行不更名,坐不改姓”,区别字形,不相混淆,以明确所指,避免改名之嫌。

根据《报纸编校质量评比差错认定细则》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》这两个行业标准,并参照《辞海》中的人名用字体例,图书报刊可以保留人名中的异体字。(谭桂声,相关链接:《审读之窗》第18期/审读工作资讯/编校规范论说/《辞海》中使用的繁体字、异体字)

 

附录

第21条  报纸上不得使用异体字。但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,人名(特别是古代人名)中的异体字允许使用。如:坤(堃)奔(犇)昆(崑)梁(樑)哲(喆)升(昇)照(炤)苏(甦)和(龢)沾(霑)渺(淼)——《报纸编校质量评比差错认定细则》(原载1997年4月9日《中国新闻出版报》)

第十条  文化部和文字改革委员会于1955年12月发布的《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》,要求从1956年2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,规定“从实施之日起,全国出版的报纸、杂志、图书一律停止使用表中括弧内的异体字。但翻印古书须用原文原字的,可作例外。”“停止使用的异体字中,有用作姓氏的,在报刊图书中可以保留……”随后,国家语委根据实施过程中各方面的反映,1956年3月恢复“阪、挫”2字。1986年10月恢复“诉、、晔、詟、诃、、、刬、鲙、诓、雠”11字。1988年3月恢复“翦、邱、於、澹、骼、彷、菰、溷、徼、薰、黏、桉、愣、晖、凋”15字。3次共恢复28字,这些字不再作为异体字对待。

此外,根据实际情况,本细则再放宽两点:一是引用古籍的文字,尽可能使用通用字,但个别容易引起歧义的可使用异体字;二是该《整理表》中原只限于姓氏使用异体字,用在名字中也不计错。如:镕、淼、榘、邨、珮等。——《图书编校质量差错认定细则》(中国出版工作者协会校对研究委员会2005年6月修订)